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大為高漲,尤其是1985年國家對茶葉實行了多渠道經營、市場價格放開和自由購銷的政策后,刺激了農民種植茶葉的積極性,茶葉產業進入了快速發展的階段。緊接著2001年,中國加入WTO后,把茶葉產業全面推上了國際競爭的舞臺。本部分通過回顧我國茶葉流通體制及其政策的演變,旨在分析中國茶葉流通的變化及規律,對未來中國茶葉流通作了進一步展望。
茶葉流通體制及其政策演變大致可分三個階段。
(一)1949年-1952年,自由購銷到政府壟斷經營的過渡時期
這一階段茶葉在市場中是自由購銷的,當時茶葉經營的主體有私商,也有政府部門。1951年春季,茶葉產區的供銷社按照全國合作總社與中央貿易部門簽訂的協議書要求,廣泛地與農民簽訂茶葉預購合同。1952以后,茶葉的預購工作主要由國家委托供銷合作社進行,1952年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購茶葉占全部收購額的56.1%.
(二)1953年-1984年,供銷社與商業部門的計劃管理時期
我國政府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開始對私營茶商進行社會主義改造。1953年以后,國家規定茶葉等重要商品及出口物資只準國營專業公司或委托供銷合作社統一收購,非指定單位一律不準收購。1957年國務院批轉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社《關于當前茶葉收購工作的報告》中指出:"在國家收購期間或沒有完成國家收購任務之前,任何私人不得進行收購和販運,農業社和農民也不得把茶葉拿到市場上去銷售。農業社和農民在完成國家任務后,可以將自己留用的茶葉拿到市場上去出售。"1958年11月I9日《國務院關于農副產品、食品、畜產品、絲綢等商品分級管理辦法的規定》將茶葉列為中央集中管理的重要商品,茶葉調撥、內銷和出口由商業部門管理。1961年1月27日,針對農副產品收購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中共中央發布《關于目前農產品收購工作中的幾個政策問題的規定》,明確提出把農副產品分為三類,分別實行三種收購政策(即統購、派購、議購).其中,茶葉列為第二類物資,實行派購政策,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這段時期,盡管茶葉流通管理的具體歸口部門有所調整,但茶葉作為國家計劃收購的二類物資政策一直保持到1984年。
(三)1985年茶葉流通市場化改革以后時期
這一階段,國內市場放開,但出口仍實行不同程度的壟斷經營。進入80年代,茶葉市場的供求關系有了根本的變化,茶葉生產總量增加很快,個別茶類已出現積壓。1984年6月,國務院批轉《商業部關于茶葉購銷政策和改革流通體制意見的報告》中明確規定:"邊銷茶繼續實行派購,內銷茶和出口茶徹底放開,實行議購議銷,按經濟區劃組織多渠道流通和開放式市場,把經營搞活,擴大茶葉銷售,促進茶葉生產繼續發展。"文件頒布以后,茶葉流通領域開始允許國營、集體、個體商業及茶農經營茶葉,并且出現了茶葉交易市場。但在80年代國內市場放開初期,由于存在稅收的地方利益,茶葉原料市場有地方"封鎖"和保護現象,所以茶葉市場的整合度仍然較差,全國性統一的茶葉市場在90年代才逐步形成。在茶葉的出口方面,我國茶葉出口曾由中國茶葉公司(1949-1955)、中國茶葉出口公司(1956-1960)、中國茶葉土產進出口公司(1961-1969)、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及其茶葉進出口子公司(1985-1997)負責管理,并由這些公司及其下屬地方公司和省屬專業公司承擔出口經營業務。因此,總的來說,這段時期茶葉出口經營由國有的專業公司壟斷,但在不同時期,具體的管理方式有所調整。
2007年1月19日,商務部公布了《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該《辦法》對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了規范,提出了具體的管理要求。其規范核心內容是要求市場建立食品安全的制度保障體系、商品可追溯體系和經銷商的信用檔案管理體系,從而完善食品流通行業自律機制,保障食品在流通中的安全,茶葉作為一項重要的食品被列為其中。